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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訴字第1號

撤銷被告承受法拍農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原告
王美雲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榮間請求撤銷被告承受法拍農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参仟参佰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被告承受法拍農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