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 原告
- 林瑞華
- 訴訟代理人
- 湯光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冠瑩
- 被告
- 周怡君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以其對原告有保證債務債權存在而主張抵銷,且被告已於另案請求給付,由本院以103 年重訴字第56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事件審理中,為避免本件被告主張之債權是否存在,及倘若債權存在,其債權金額若干,將來判決認定相歧異之情形,而於104 年2 月6日裁定命在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56號清償債務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爰依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