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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原告
林瑞華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江冠瑩
被告
周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因被告以其對原告有保證債務債權存在而主張抵銷,且被告已於另案請求給付,由本院以103 年重訴字第56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事件審理中,為避免本件被告主張之債權是否存在,及倘若債權存在,其債權金額若干,將來判決認定相歧異之情形,而於104 年2 月6日裁定命在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56號清償債務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103 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爰依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23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