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307號

給付契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簡字第30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稔
被告
即反訴原告雲林縣莿桐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廖秋蓉
訴訟代理人
吳敏化、馬永春、薛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就本院106 年6 月15日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下,即本訴訴訟費用負擔之後增列第四項「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仟壹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法院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於主文中漏未為之,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第233條1項,判決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307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契約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