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30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簡字第307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秋稔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雲林縣莿桐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廖秋蓉
- 訴訟代理人
- 吳敏化、馬永春、薛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就本院106 年6 月15日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下,即本訴訴訟費用負擔之後增列第四項「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仟壹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法院忽視假執行之聲請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於主文中漏未為之,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1項、第233條1項,判決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