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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31號

塗銷預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六簡字第31號

原告
姜碧霞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
被告
姜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前因原告主張被告偽造文書,而被告所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他字第31號案件偵查中,被告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於105 年7 月29日裁定命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他字第31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963號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3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預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