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3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六簡字第31號
- 原告
- 姜碧霞
- 訴訟代理人
- 簡承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誠律師
- 被告
- 姜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前因原告主張被告偽造文書,而被告所涉偽造文書之犯罪嫌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他字第31號案件偵查中,被告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而於105 年7 月29日裁定命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他字第31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963號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