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16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簡字第165號

原告
楊孟軒
被告
金豐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霈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 元,應繳納一審裁判費1,110元,除聲請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7 月4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批答欄載:查無繳費資料等語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16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