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小字第11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114號
- 原告
- 海巡署中部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易霖
- 被告
- 林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8年度六小字第114號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普通法院為第2項及第3 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1 、4 項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志願士兵不適服役賠償辦法第3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90,213元,經核依該規定之請求,係基於公法上原因關係之金錢請求,屬於公法事件。
三、原告自認本件為公法事件,當庭請求移轉至行政法院,而被告係寄存送達,無法表示意見,是本件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難謂適法。
四、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行政法院。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