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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0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03號

聲請人
林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羅OO之完整姓名、現在戶籍謄本,以及坐落斗六市○○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出之書狀,雖記載被告羅OO,惟未記載其完整姓名,足證原告起訴狀所記載被告為何人並無法特定,亦無法送達該被告,原告起訴狀不合程序,依法應予補正,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0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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