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張良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雲林營運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