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27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廖梅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命補費裁定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被告上訴非原告上訴,原裁定顯有違誤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有明文。經核,本件確係由被告林怡秀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補繳上訴費,自有違誤,原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