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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27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陳定國

抗告人
即原告
廖梅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命補費裁定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係被告上訴非原告上訴,原裁定顯有違誤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有明文。經核,本件確係由被告林怡秀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補繳上訴費,自有違誤,原告聲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字第27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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