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35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巫秉諺即巫一夫
訴訟代理人
巫傑夫
被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陳世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就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40373號債權憑證所載自民國92年2月6日起至107年4月13日止之利息債權不存在。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宣示判決在案,本件被告除聲明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830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外,尚訴請判決:「確認被告對原告就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40373號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不存在」(下稱系爭聲明),系爭聲明已於本院前開判決理由欄以「爭信用卡之利息債權,在107年4月14日之前,已經罹於5年之消滅時效…被告請求原告給付在107年4月14日之前的利息債權,因已罹於5年消滅時效,且原告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等語敘明,惟未惟主文諭知,因該脫漏之部分早已經辯論終結,依上開說明,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359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