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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390號

113年度六小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定國

113年度六小字第2號

113年度六小字第4號

113年度六小字第5號

原告
吳惠萍
被告
李江月西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六小字第390號、113年度六小字第1號、113年度六小字第2號、113年度六小字第4號、113年度六小字第5號等5件,應合併辯論合併裁判,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6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如主文所示之案件,其當事人相同,且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法律關係,本得以一訴主張之,原告卻分別起訴,是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及訴訟經濟原則,自應一併辯論及裁判,並訂於113年2月6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390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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