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41號
- 原告
- 陳世一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梅
- 被告
- 李江月西
- 訴訟代理人
- 陳靖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依兩造簽立之合作備忘錄增補協議書,請求被告賠償未依約履行之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19,000元,嗣於起訴狀送達後,擴張其請求金額為597,000元,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又兩造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