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世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六小字第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4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