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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51號

損害賠償(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定國

聲請人
林簡彩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素珠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聲請人應補正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即主張之依據)。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35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調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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