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4年度六小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温文昌
-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雅琴即嘟嘟生活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3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吳修桓 被 告 陳雅琴即嘟嘟生活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7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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