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30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訴訟代理人
- 吳修桓
- 被告
- 陳雅琴即嘟嘟生活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7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