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邱椲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安資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六小字第6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安資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