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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六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六О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真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參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玖佰柒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真賀股份有限公司簽發、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以斗六信用合作社為付款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九紙,金額計新台幣(下同)六十五萬三千六百八十八元,詎原告於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兌現,屢經催討未獲清償,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九件為證,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發票人與背書人應連帶負責,為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真賀股份有限公司與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既分別為發票人及背書人,即應擔保支票之支付,其竟任由退票,使原告無從依提示而獲兌現,自應負付款之責,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六十五萬三千六百八十八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黃瑞井

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                  │                          │                  │
├─────────┼─────────────┼─────────┤
│九十年六月八日    │八萬三千二百元          │九十年六月八日    │
├─────────┼─────────────┼─────────┤
│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九萬二千元                │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
├─────────┼─────────────┼─────────┤
│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六萬九千六百四十三元      │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
├─────────┼─────────────┼─────────┤
│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七萬四千元                │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                  │                          │                  │
├─────────┼─────────────┼─────────┤
│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六萬五千三百二十九元      │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
├─────────┼─────────────┼─────────┤
│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七萬五千一百四十二元      │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
├─────────┼─────────────┼─────────┤
│九十年六月一日    │六萬三千一百四十二元      │九十年六月一日    │
├─────────┼─────────────┼─────────┤
│九十年六月五日    │三萬四千五百元            │九十年六月五日    │
├─────────┼─────────────┼─────────┤
│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九萬六千七百三十二元      │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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