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六一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六一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住台北市○○區○○路二十一之二號四樓
- 被告
-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參佰零玖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丙○○○簽發、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以莿桐鄉農會信用部為付款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金額計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八千三百零九元,詎原告於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兌現,屢經催討未獲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