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六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住台北市○○區○○路二十一之二號四樓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參佰零玖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肆佰捌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丙○○○簽發、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以莿桐 鄉農會信用部為付款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金額計新台幣(下同)三十萬 八千三百零九元,詎原告於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兌現,屢經催討未獲清 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