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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吳錦佳

上訴人
被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吳錦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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