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重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8,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