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85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王慧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1850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土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土生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土生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於民國95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六簡字第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確定(尚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仍再次趁隙進入他人住宅、徒手竊取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手段,竊取物品價值約為新臺幣5,000元,業已發還被害人,被害人表示不欲追究及被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85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