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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定國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六小字第36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322 號12樓之1 ,而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係在國道3 號北上281.6 公里處。經查,該地點係在梅山交流道附近(279.4 公里),屬嘉義縣轄內,有列印之國道3 號各路線設施里程一覽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嘉義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競合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六小字第36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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