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丁○○
- 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六小字第36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322 號12樓之1 ,而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係在國道3 號北上281.6 公里處。經查,該地點係在梅山交流道附近(279.4 公里),屬嘉義縣轄內,有列印之國道3 號各路線設施里程一覽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嘉義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競合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