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5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15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訴訟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1,258 元【土地面積2,654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45 元、應有部分:64分之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 元。又抗告人對於99年9 月30日本院駁回原告之訴之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亦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上開訴訟費用計新臺幣5,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