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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5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王雅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154號

抗告人
即原告
甲○○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訴訟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1,258 元【土地面積2,654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45 元、應有部分:64分之3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 元。又抗告人對於99年9 月30日本院駁回原告之訴之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亦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上開訴訟費用計新臺幣5,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5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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