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7號
被告即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文
- 訴訟代理人
- 劉榮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4月9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