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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7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7號

被告即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李嘉文
訴訟代理人
劉榮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3年4月9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7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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