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8號
- 聲請人
- 郭秋宏
上列當事人與臺灣銀行台南分行間因就學貸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稱現為南台科大研究所日間部在學學生,學費全數仰賴就學貸款,因全職在學並無工作,生活十分困難,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並提出臺南市中西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一紙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確屬中低收入,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