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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8號

聲請人
郭秋宏

上列當事人與臺灣銀行台南分行間因就學貸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稱現為南台科大研究所日間部在學學生,學費全數仰賴就學貸款,因全職在學並無工作,生活十分困難,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並提出臺南市中西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一紙以為釋明,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確屬中低收入,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