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9號
- 原告即上訴人
- 永記五金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亦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