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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號

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號

原告
林義榮

主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茲上訴人於103年12月28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附具繕本,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