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號
- 原告
- 林義榮
主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二、茲上訴人於103年12月28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附具繕本,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