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再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再字第1號
抗告人即
- 再審原告
- 陳阿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102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再字第1號
抗告人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102年度簡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