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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0號

上訴人
吳俊漢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主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2月2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