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7號
- 上訴人
- 林王秋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4年4月21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7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04年4月21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