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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0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賴清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6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0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