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
- 代表人
- 賴清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15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6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