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蔡國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7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3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7、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4條、第245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以下事項:1、當事人。2、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3、對於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4、上訴理由;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如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者,毋庸命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