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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3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蔡國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7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3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7、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4條、第245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以下事項:1、當事人。2、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3、對於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4、上訴理由;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如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者,毋庸命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併此敘明。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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