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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89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89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邱昱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本院104年度交字第8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說明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7、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4條、第245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以下事項:1、當事人。2、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3、對於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4、上訴理由;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如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者,毋庸命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併此指明。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8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