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吳廬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出售市有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7號
抗 告 人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出售市有土地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15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