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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1號

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1號

抗告人
陳阿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8月29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1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傳染病防治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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