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69號
抗 告 人即
- 原告
- 蔡清章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5日所為106年度交字第6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69號
抗 告 人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5日所為106年度交字第6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