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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號

聲請人
許全豪
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石發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前因出血性腦中風,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致不能工作,且領有低收入戶證明等,實在沒有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可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影本資為釋明,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號受理在案,業經調卷閱明,堪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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