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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2號

聲請人
陳啟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因現在為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判刑18年,無經濟來源,而工場工作所得勞作金可使用每月僅約百元,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於107年5月9日提出補充理由狀,其上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之收件章資為釋明,足認確係受刑人,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號受理在案,業經調卷閱明,堪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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