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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0號

原告
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俐云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
代表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被告代表人黃偉哲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之代表人李孟諺於裁判送達後變更而當然停止,茲被告新代表人黃偉哲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自應由被告新代表人黃偉哲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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