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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4號

抗 告 人即

原告
李辛釘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6日所為107年度交字第2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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