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黃威傑
上列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因現在為受刑人,無經濟來源,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於107年12月11日提出107年度簡字第91號行政訴訟狀,其上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之收件章資為釋明,足認確係受刑人,且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91號受理在案,業經調卷閱明,堪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