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2號
- 抗告人
- 許瑋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間請發公自提儲金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9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間請發公自提儲金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8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9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