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
- 原告
-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連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之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未依其不服之標的一併提出欲請求撤銷之裁處書(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等,程式上自有未合,請提出系爭文件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