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朱中和

  • 當事人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冠昌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連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之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未依其不服之標的一併提出欲請求撤銷之裁處書(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書等,程式上自有未合,請提出系爭文件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周麗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