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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號

聲請人
鄭幸美
相對人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代表人
蘇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本院106年度行執字第31號強制執行事件如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行執助字第2號107年1月23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執行處。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履行交付檔案強制執行事件,經貴院以106年度行執字第31號辦理強制執行中。本案歷次命當事人到院開庭訊問時為公開審理,歷次開庭審理僅法官訊問本案執行情形及聲請人與相對人訴訟代理人之說明執行情形,並未涉相關法規所定不得提供之內容。由於每次庭期時間甚長多約達1小時左右,依聲請人之記憶力並無從確定筆錄是否與開庭內容一致,因發現筆錄有遺漏與錯誤情形,再加上本案遲未執行完畢,因此聲請人認為有聲請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之必要,以供聲請人瞭解開庭錄音之實況與與筆錄內容是否相符,並加以確認筆錄之正確性,同時以利聲請人得就與錄音內容不符之處明確載示後依法聲請更正筆錄,並可作為聲請人維護聲請強制執行權利之用,本件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之聲請確有維護聲請人本案聲請強制執行權利之行使、維護聲請人本案法律上利益以及維護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益等之必要,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等相關規定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並繳費,請求貴院准予交付本案相關歷次(107年7月3日、108年11月12日、108年5月8曰【108年度聲更字第1號】等,以法院歷次庭期為準)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併郵寄多元化繳費之規費繳款單以便繳費。另107年1月23日期日【107司行執助字第2號】,倘有錄音而得聲請,則一併聲請。

二、相關法規:

1、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2、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3、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項:「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第四項:「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06年度行執字第31號),其中如附表而示之調查訊問程序光碟錄音,聲請人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且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法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行執助字第2號107年1月23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因卷證不在本庭,爰依上規定諭知移送本院民事執行處。

四、再按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是聲請人就取得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

五、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聲請交付光碟範圍      │筆錄出處                │
├──┼───────────┼────────────┤
│1   │107.07.3調查訊問筆錄  │本院106年度行執字第31號 │
│    │                      │卷一第177至178頁背面    │
├──┼───────────┼────────────┤
│2   │108.11.12調查訊問筆錄 │本院106年度行執字第31號 │
│    │                      │卷二第85至89頁          │
├──┼───────────┼────────────┤
│3   │108.5.8調查訊問筆錄   │本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
│    │                      │卷第83至85頁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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