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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行執字第31號

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行執字第31號

聲請人
鄭幸美

上列聲請人以臺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3項規定:「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3,000元。」,上開費用並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本件聲請人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2號及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求依判決確定之主文內容交付其所申請之檔案,核屬非財產案件之執行,依前揭規定,應預納執行費用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

二、次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1、確定之終局判決。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第6條第1項:「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1、依第4條第1項第1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2、依第4條第1項第2款聲請者,應提出裁判正本。……。」。本件聲請人請求強制執行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2號及104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確定判決有關由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部分,因該等判決並未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故聲請人應另行提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正本到院,俾利核算執行費用之數額。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行執字第31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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