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9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9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林盈志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27日本院109 年度交字第9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說明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7、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2 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4 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以下事項:1、當事人。2 、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3 、對於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4 、上訴理由;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再按同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於110 年5 月20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僅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尚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另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併此說明。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9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