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1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4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王伯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10 年5 月11日所為109 年度交字第141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141號
上 訴 人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110 年5 月11日所為109 年度交字第141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