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61號
- 原告
- 朱旺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屏東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61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