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61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 年度簡字第61號

原告
朱旺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屏東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度簡字第61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